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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吴金水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吴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代表人张东。委托代理人陈理智、林浩夫,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金水,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44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吴金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8486.1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