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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桂叶,谭旺,谭惠文,谭钧文,郭某某,马晓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刑终字第220号原公诉机关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桂叶,女,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灵县南村镇下林关东庄村,系被害人王晓艳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灵县壶泉镇涧东新区,系被害人王晓艳之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惠文,女,200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灵县壶泉镇涧东新区,系被害人王晓艳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钧文,女,200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灵县壶泉镇涧东新区,系被害人王晓艳之子。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郑家窑村,捕前广灵县壶泉镇聚合村。2011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在太原一监服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晓杰,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灵县蕉山乡殷家庄村***号。广灵县人民法院审理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桂叶、谭旺、谭惠文、谭钧文提起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桂叶、谭旺、谭惠文、谭钧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05864.5元,除已赔偿40000元外,还应赔偿465864.5元。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桂叶、谭旺、谭惠文、谭钧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并依法提讯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肇事车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晓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义军审 判 员  刘瑞清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利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