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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何先琪与龙江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何先琪。被执行人龙江海。申请执行人何先琪与被执行人龙江海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湖德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何先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湖德执刑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又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何先琪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