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闫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沈某某,男,回族。被告闫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园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