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兆坤与盛双庆、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兆坤,盛双庆,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胡兆坤,1954年3月你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建国,西华县娲城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盛双庆。被执行人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华,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胡兆坤与盛双庆、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兆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107号民事判���书,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盛双庆、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