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荷仙、高国胜、高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荷仙,高国胜,高国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初字第490号原告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王会岩,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荷仙,女,汉族,1979年1月1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高国胜,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高国庆,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荷仙、高国胜、高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高国胜的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