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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荷仙、高国胜、高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荷仙,高国胜,高国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初字第490号原告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王会岩,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荷仙,女,汉族,1979年1月1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高国胜,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高国庆,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荷仙、高国胜、高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高国胜的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