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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国强与上海兴城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强,上海兴城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332号原告孙国强,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马建荣,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兴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汤锡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强与被告上海兴城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国强负担。审判员  郑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