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荣祯与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祯,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65号原告:宋荣祯,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泽福,男,汉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金路职务:经理被告:金路,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祯与被告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荣祯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祯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宋荣祯负担.审 判 长 霍启昌人民陪审员 张海芳人民陪审员 姜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