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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荣祯与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祯,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65号原告:宋荣祯,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泽福,男,汉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金路职务:经理被告:金路,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祯与被告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荣祯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祯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金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宋荣祯负担.审 判 长  霍启昌人民陪审员  张海芳人民陪审员  姜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