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良右与白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右,白德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309号原告王良右。被告白德贵,年龄不详,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东霍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右诉被告白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右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良右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