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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良右与白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右,白德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309号原告王良右。被告白德贵,年龄不详,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东霍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右诉被告白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右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良右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