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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91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赵振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某,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本院开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因需要慎重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问题,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需要慎重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问题,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离婚之诉。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