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钟某甲、钟某乙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华利,陈某,钟某甲,钟某乙,王某乙,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12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0年12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18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逮捕,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在温岭市看守所服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利,农民。2011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某甲,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某乙,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XX持,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张华利、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8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华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华利,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利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故意伤害的事实2015年6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因与王某丁曾在赌场发生过纠纷,遂纠集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陈欢欢(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王某乙开车至温岭市泽国镇鞋革商城附近的安徽土菜馆找到王某丁后,由被告人王某甲、陈欢欢等持刀将王某丁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丁头部损伤系锐器致左额骨骨折,深达板障,前额部发际下(面部)单条创口长5.5cm,其二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二、开设赌场的事实2015年4月至同年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结伙在温岭市泽国镇山北居二被告人家中开设“三明”形式的赌场,赌场聚集王某丙、“云彪”、“小磊”等人进行赌博。赌场以向庄家抽头的方式获利,开设一个月左右,共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某、张华利、郑某中途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陈某、张华利、郑某个人获利分别为人民币18000元、6000元、1700元、1500元、2800元。2015年7月29日晚,被告人郑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晚,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分别在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家中将其抓获。同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同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华利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12日中午,杭州铁路公安处台州站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火车站抓获被告人王某乙。温���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发现在温岭市看守所服刑的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8月27日第一次对其进行讯问。被告人王某甲、钟某甲、钟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赔偿给被害人王某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王某丁的谅解。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四、被告人钟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六、被告人张华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分别追缴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所得18000元、被告人钟某乙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华利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所得2800元,上交国库。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上诉称其参与二起故意伤害,均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但原审法院对本次犯罪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意伤害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利、原审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人钟某丙、王某丙、韩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通话录音,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甲参与二起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虽然均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但上诉人王某甲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等犯罪情节,及造成被害人损伤的处数等均不具有可比性,原审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分别对上诉人王某甲科以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某甲就其量刑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原审被告人陈某、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利伙同原审被告人陈某、钟某甲、钟某乙、郑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陈某一人犯二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王某甲在前罪执行完毕前,发现其有漏罪,依法应予并罚。上诉人张华利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张华利、原审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陈某所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甲、原审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利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张媛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