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岳阳监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岳阳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297号起诉人湖南省岳阳监狱。法定代表人颜忠毅,任该监狱监狱长。2016年2月3日,本院收到湖南省岳阳监狱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据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湖南雄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0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8月作出(2014)涟民保字第129-138号十份民事裁定书及(2014涟民保字第129-1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岳阳监狱“金泰滨城”项目其中36套经济适用房。案外人湖南省岳阳监狱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涟源市人民法院以(2014)涟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执行异议。现起诉人湖南省岳阳监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1、判决解除对停止对岳阳监狱“金泰滨城”项目其中36套经济适用房的查封;2、确认湖南省岳阳监狱对查封的“金泰滨城”36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于2014年8月作出(2014)涟民保字第129-138号十份民事裁定书及(2014涟民保字第129-1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岳阳监狱“金泰滨城”项目其中36套经济适用房。案外人湖南省岳阳监狱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涟源市人民法院以(2014)涟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其执行异议。案外人湖南省岳阳监狱未在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未就被查封的36套经济适用房另行提起所有权诉讼。现湖南省岳阳监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已超出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岳阳监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建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