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志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58号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峰,系公司职员。被告张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 自 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