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赵晶、林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赵晶,林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人代表:昌荣。委托代理人:郝延涛,四川蜀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晶,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林健,女,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赵晶、林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廖 桦人民陪审员 江佩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