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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04号原告:叶某,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某,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