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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何会碧与陈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会碧,陈秋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75号原告何会碧,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秋菊,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会碧与被告陈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会碧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会碧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会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