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何会碧与陈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会碧,陈秋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75号原告何会碧,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秋菊,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会碧与被告陈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会碧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会碧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会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