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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与林玉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林玉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230号原告万国军,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万国臣,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万守和,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玉才,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诉被告林玉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