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与林玉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林玉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230号原告万国军,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万国臣,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万守和,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玉才,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诉被告林玉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万国军、万国臣、万守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