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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闫语与闫福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语,闫福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闫语,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田宝艳,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福有,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万金,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闫语申请执行闫福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福有给付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福有依法履行给付义务交纳执行款54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闫语,被执行人闫福有并向本院交纳本案的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闫语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