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跃军、许润辉、李恒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军,许润辉,李恒,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李跃军。申请执行人许润辉。申请执行人李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法定代表人易铁夫,村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负责人李笑阳,组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集体经济收益款220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92元(以收益款2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75元、执行费230元,共计224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村民小组、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24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