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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骆罗仙与陈旭宝、吕秋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罗仙,陈旭宝,吕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骆罗仙。被执行人陈旭宝。被执行人吕秋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罗仙与被执行人陈旭宝、吕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2执7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