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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东覆铜板有限公司与苏州韬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东覆铜板有限公司,苏州韬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无锡市锡东覆铜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杜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鲁晓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祖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池晓峰,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韬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天鹅荡路横泾工业小区西第一幢厂房。法定代表人黄国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莉,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东覆铜板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韬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27元,由原告无锡市锡东覆铜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詹立平书 记 员 吴彬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