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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建春与吴添华、陈忠应、廖荣华、邱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春,吴添华,陈忠应,廖荣华,邱文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民初84号原告罗建春,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吴添华,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陈忠应,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廖荣华,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邱文华,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春与被告吴添华、陈忠应、廖荣华、邱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春于2016年2月6日以自行与被告吴添华、陈忠应、廖荣华、邱文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建春负担。审判员  李全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