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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颜亚明与赵伟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亚明,赵伟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颜亚明。被执行人赵伟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伟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伟余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本金90000元,利息166200元及后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赵伟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赵伟余持有他国护照,申请执行人颜亚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赵伟余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颜亚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赵伟余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戈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赵志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辉校对责任人:陈戈打印责任人: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