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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余承真、余思真等与王章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承真,余思真,余新天,陆世坤,王章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9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承真,无业。上诉人(一审原告)余思真,个体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新天,无业。上诉人(一审原告)陆世坤,农民。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世广,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章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仲甲,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承真、余思真、余新天、陆世坤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上诉人余承真及上诉人余承真、余思真、余新天、陆世坤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广、被上诉人王章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仲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本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凌文楼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陈华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增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