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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周国才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浙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瑞安市莘塍街道驶往塘下镇方向。19时51分许,途经104国道塘下镇三都路口时,碰撞前方同向陈某驾驶的正在等待通行的牌号浙C×××××的小型轿车,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周某在现场被民警查获。当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出警单、查获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标志、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美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