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琪与崔文婷、崔敬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琪,崔文婷,崔敬平,董方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30号原告刘琪。委托代理人解绍婕,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文婷。被告崔敬平,系被告崔文婷之母。被告董方红,系被告崔文婷之母。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左晓娜,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