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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周凤明、庄桂香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备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明,庄桂香,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40号原告周凤明。原告庄桂香。委托代理人张振,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清,局长。委托代理人庄正良,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颜国庆,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凤明、庄桂香诉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备案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凤明、庄桂香于2016年1月27日以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主动撤销网签备案、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明、庄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凤明、庄桂香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华审 判 员  尤东强代理审判员  姚梦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