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41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森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