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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26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振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