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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飞鸽与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青岛创奇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鸽,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青岛创奇包装有限公司,金岩军,兰瑞英,兰瑞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李飞鸽。被告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三路。法定代表人金岩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创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龙泉办事处青威路(黄家山)海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兰瑞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金岩军。被告兰瑞英。被告兰瑞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鸽与被告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青岛创奇包装有限公司、金岩军、兰瑞英、兰瑞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青岛创奇包装有限公司、金岩军、兰瑞英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飞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梁文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