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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建建与杨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建,杨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438号原告王建建。被告杨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建与被告杨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