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建建与杨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建,杨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438号原告王建建。被告杨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建与被告杨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