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黄某丙、卢某某、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黄某丙,卢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谌媛,行长。被执行人黄某甲,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某乙,女,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某丙,女,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卢某某,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余某某,女,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黄某丙、卢某某、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5年12月7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黄某丙、卢某某、余某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黄某丙、卢某某、余某某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相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