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后文诉廖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后文,廖晓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44号原告:赵后文,住伊宁市。被告:廖晓锋,住察布查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后文诉被告廖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后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索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