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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后文诉廖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后文,廖晓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44号原告:赵后文,住伊宁市。被告:廖晓锋,住察布查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后文诉被告廖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后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索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