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金能喷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金能喷塑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83号原告: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平。委托代理人:徐文辉。委托代理人:李璐。被告:台州市路桥区金能喷塑厂。法定代表人:缪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金能喷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绿环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