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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乔某与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史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29号原告乔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长  王海河审判员  刘继恒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