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乔某与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史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29号原告乔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长 王海河审判员 刘继恒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