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马金云、赵志华与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云,赵志华,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883号原告马金云。原告赵志华。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云、赵志华诉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