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46号原告:杨某某,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刘虎,界首市砖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经人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