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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453号原告张××。被告杨××。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年××月育有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终年争吵不断,尤其是被告在怀孕期间,脾气变得异常暴躁,多次以放弃生育威胁原告。原告百般迁就忍让而被告变本加厉。被告经常动用凶器伤害原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子。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开始分居。被告曾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于原告离婚,后被告撤诉。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建立婚姻关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承担起经营和谐家庭的责任。在遇到矛盾时应当理性面对,而不应当以不当方式解决问题。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积极沟通,化解矛盾。另,原告主张离婚事由并不充分,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