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民初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第104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华(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