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朝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2号罪犯张朝金,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朝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朝金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8.2分;有2次违规记录,共计扣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朝金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金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