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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柯增宝与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增宝,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柯增宝。委托代理人:林善好,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法定代表人:柯萃长,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柯增宝诉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凌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柯增宝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善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增宝起诉称:2014年3月25日,被告将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原卫生所老桥南边防洪堤修复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修复防洪堤工程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2014年4月下旬,原告完成工程后。后经原、被告结算核对,双方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187.46平方米,每平方米计300元,工程款共计56238元。其中因工程面积问题,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由被告从总工程款中扣除1000元,即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55238元。但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不付,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山场村集体经济组织领(付)凭证》一份,被告法定代表人柯萃长在批示意见上签名,村副书记柯丽丽、村支委柯名考、柯桂玉、村妇女委员郑春莲、村副主任柯名娇、村干部柯增友、陈利申分别签名确认。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该笔工程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防洪堤工程款计55238元,并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修复防洪堤工程协议书》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将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原卫生所老桥南边防洪堤修复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的事实;证据二、《山场村集体经济组织领(付)凭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55238元的事实。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出质证意见和相反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过开庭审理及举证、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修复防洪堤工程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原卫生所老桥南边防洪堤修复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工程款于农历2014年年底(2015年2月18日)付清以及逾期未付款项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山场村集体经济组织领(付)凭证》一份,载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187.46平方米,每平方米计300元,另扣除1000元,共计工程款55238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工程款。本院认为,原告柯增宝与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完成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原卫生所老桥南边防洪堤修复工程,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5238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逾期付款利息应自逾期之次日起,即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柯增宝工程款552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山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一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