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于庆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542号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渤海十二路586号。负责人陈立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庆波。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庆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庆波在银行的存款99661.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