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0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红涛与刘翠花、刘铁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涛,刘翠花,刘铁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335号原告李红涛,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生。被告刘翠花,女,汉族,1968年3月9日生。被告刘铁柱,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涛诉被告李翠花、被告李铁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红涛承担。审判员  晋京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