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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陈贵寿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陈贵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负责人王卫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贵寿,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贵寿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周兴胜执行员 刘青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