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348号原告陈某某,山丹县居民。被告王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所诉纠纷已与被告王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聚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