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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348号原告陈某某,山丹县居民。被告王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所诉纠纷已与被告王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聚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