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1年8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双辽市茂林镇振兴村。被执行人张某,男,2001年8月30日生,汉族,学生,住双辽市茂林镇新兴村。王某某诉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5)双茂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医疗费等共计2822.98元。因被执行人张嘎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0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