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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董跃辉、李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罗博扬,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实习),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跃辉。被告:李雅梅。被告:董文彬。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罗博扬、李海涛、被告董跃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雅梅、董文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止。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尚未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9100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100元,偿还利息2000元。2、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二、借款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人是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还证明借款金额、利息、违约责任,同时证明因借款是由冠群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协议中约定扣除服务费后剩余款项转到被告账户,所以实际转账金额为188000元,向冠群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2000元;证据三、收条,证明被告董跃辉确认收到借款20万元;证据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证据五、共借人还款承诺书,证明李雅梅、董文彬愿意就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六、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证明被告应还本息情况;证据七、服务费收据,证明原告依照借款合同约定代替被告向冠群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2000元。被告董跃辉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借款是事实,共借了20万元,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董跃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李雅梅、董文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及任何证据。法庭组织质证,被告董跃辉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三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借款用途为养鸡场流动资金,约定利息每月给付2000元,最后一个月连本带息偿还,同时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即借款人)专用账户客户户名:董跃辉,帐号62×××63”、第六条(1)约定:“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违约金,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2)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分别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当日,原告刘广东向被告董跃辉的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63的账户支付18.8万元。被告董跃辉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刘广东支付的借款本金20万元。”至2015年8月1日,三被告共支付本息145900元,尚欠本金59100元,利息2000元,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23696.8元。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向第三方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用,代缴费用从提供款项中扣除,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原告并提交了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证实已代被告缴纳居间服务费用12000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有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回单、被告董跃辉签署的收条为证,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金额为20万元。三被告理应按借款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每月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约定的逾期罚息、违约金之和不应超过年利率24%。被告李雅梅、董文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591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000元并自2013年12月6日起以61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罚息、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董跃辉、李雅梅、董文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丽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