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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国鼎支行、郑金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国鼎支行,郑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国鼎支行被执行人郑金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005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金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金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金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金科(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69的存款人民币487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子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