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郑先乐与郑靖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先乐,郑靖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郑先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传英、曾维晶,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靖怀,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达、车治兰、沈志中、任学义、周宏珠、张健、解金松、谢杰、孙裕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达、车治兰、沈志中、任学义、周宏珠、张健、解金松、谢杰、孙裕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为5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聂士峰审判员 吕 品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