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初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尹丽红与刘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丽红,刘雪峰,尹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5212号原告尹丽红,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大西沟村六组。被告刘雪峰,男,45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河南街道欣欣家园小区26号楼4单元六楼东户。被告尹利艳,女,41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河南街道欣欣家园小区26号楼4单元六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丽红诉被告刘雪峰、尹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宇 来自